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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师调(停)课的若干规定

[日期:2013-05-28] 来源:  作者: [字体: ]

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执行,提高教学质量,促进教风建设,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教师应按课程表上的时间、地点进行各项教学活动,按事先拟定的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,不得随意调课、停课。

第二条 任课教师遇有特殊情况或因病不能授课时,应办理相关请假手续,系部或教研室应尽量安排相应的教师代课。

第三条 一般性的公差(含会议)不应安排给任课教师。

第四条 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,确需临时调课、停课的,应由任课教师本人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和《调课、停课申请表》,说明调课、停课原因,附上有关证明材料,提出调课或补课安排意见,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科研处。

第五条 调课、停课申请表一式三份,任课老师在办妥调停课手续后,一份送教务科研处存查;一份留学生所在系部,由系部教学秘书通知学生;另一份留任课教师所在系部,作为教师考核依据。

第六条 如遇突发性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调课、停课手续的,任课教师应事先与有关系部取得联系,以便及时通知学生停课,事后要及时补办调课、停课手续。

第七条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不应超过两次,一般私事不予办理调停课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的全院性活动或大型活动,原则上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,若只能占用上课时间,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,方可到教务科研处办理调(停)课手续。

第九条 凡中途因故需调换任课教师,须经系部或教研室会同教务科研处研究,将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主管教学院长,审核同意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。

第十条 凡临时性、突发性的停课,原则上要安排补课。教师调(停)课所耽误的上课学时,应及时办理补课手续,在两周内将所缺课时补齐,并按规定的计划完成教学任务。

第十一条 补课安排应以不打乱总的教学秩序和影响教学效果为原则。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,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,影响教学效果。如有特殊情况,须事先征得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后,报教务科研处调整安排。

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,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程安排,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修时间增加课时;未办妥调课、停课手续,不得中止教学和擅离职守,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十三条 各系部教学秘书应于每月底将当月所属教师调(停)课信息汇总并上报教务科研处。

 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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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楼
匿名 发表于 2009-10-30 2:18:57
123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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